《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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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6日,《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3〕2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实施。现就《操作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2号)、《滁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滁政办〔2018〕68号)、《中共滁州市委办公室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滁办发〔2021〕9号)精神,结合滁州市实际,有必要对《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成立起草小组,充分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级有关临时救助制度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逐条对比原《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1〕49号)内容,着手开展修订工作,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反复研究、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底,与市财政局反复沟通协商并同意我们征求意见稿,10月上旬,与市财政局联合书面征求各县级民政局、财政局、市纪委、市审计局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在充分吸纳各地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四、工作总体目标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主要分为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明确以下三种临时救助方式:一是资金救助;二是实物救助;三是转介服务。

    (三)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四)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五)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根据保障对象各乡镇(街道)建立不低于6万元备用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对困难家庭(人员)实施救助。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是推行非户籍地人员遇困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第七条增设:“持有《安徽省居住证》人员和困难发生地的流动人口,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其基本生活出现短暂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临时救助。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或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

    二是增设临时救助与低保、特困救助的衔接条款。《操作规程》第十条增设: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三是增设小额临时救助承诺制。《操作规程》第十五条增设:救助标准符合2倍低保月保障标准以内,且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不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四是修改临时救助金额限制。删除《滁州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第十六条中“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安徽省(滁州市)社会救助大数据系统(临时救助子项),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共享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

    二是强化低收入人口信息预警监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三是强化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适时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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